玛曲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玛曲县人民医院内外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涉及的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公示
发布时间:2020-10-15 10:40:17来源: 点击:[]
玛卫发〔2020〕218号
玛曲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玛曲县人民医院内外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涉及的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公示
县政府:
为了顺利推进中央直接投资建设的玛曲县人民医院内外科住院综合楼项目建设,根据玛曲县人民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将县医院国有土地用于医院发展项目建设。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玛曲县人民医院院内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玛曲县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方案进行公示。
一、征收目的
根据玛发改字【2020】311号文件,中央直接预算总投资2254万元,建设玛曲县人民医院内外科综合楼(6504平方米)项目要求,需征收项目用地,以便更好完善现人民医院整体规划,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县级医院在基层医疗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助力“健康玛曲”战略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医院服务能力,降低转诊率。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拆迁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各项评估和补偿公正、公平、公开,坚决杜绝发生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
(二)坚持依法拆迁、为民解困的原则,既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拆迁的依法进行拆迁,又对家庭困难的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照顾。
(三)坚持“和谐拆迁、保持稳定”的原则,稳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矛盾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
玛曲县人民医院院内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医院鸟瞰图红白线图界定的范围),已经州发改委批准立项,项目建设地址在医院院内住院部楼后,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根据项目选址和建设面积,需拆迁住院部楼后22户住房,房屋征收面积约1376.18平方米。
四、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
五、房屋征收部门
玛曲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玛曲县人民医院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玛曲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玛曲县人民医院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房屋征收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0日)组织人员深入住户宣传,与被征收人进行座谈交流、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认真讲解国家、省、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意义,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真正让被征收人了解实施该项目的目的、意义,动员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二)调查摸底(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组织人员,对于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登记,对土地、房屋权属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房屋、土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公布方案(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组织评估(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签定协议(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0日)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实施搬迁。(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补偿部分的予以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扣除砖、瓦、木材、门窗等残值。
八、补偿方式及标准
因玛曲县人民医院是国有土地,因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征地拆迁,不存再建和安置问题。
对被征收人按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对照玛曲县类似房屋拆迁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装修等由第三方房地产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价格评估:
(一)在评估补偿公告发布期限内搬迁,一次性给予2500元搬迁费;
(二)在征收期限内国有土地上私建的房屋,因未办理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属非法建筑,应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三)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国土、规划、房管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纪委、自然资源局、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收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四)证载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一律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十、责任与处罚
(一)被征收人要支持、配合征收人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有关征收工作。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件:医院鸟瞰图红白线图界定的范围
玛曲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