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0年-2015年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21 17:05:29来源: 点击:[]
2010年-2015年玛曲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各砂石料场及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69.9080万元,因采矿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2017年县政府组织对各砂石料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资金都有县人民政府筹措恢复治理,已通过县级验收,州级复核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权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现对以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将上交县财政国库。
1.2010年9月20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金玛选矿厂)20万元;2011年9月20日收(金玛选矿厂)30万元;2013年收(金玛选矿厂)58080元。
2.2011年8月25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迭部建安有限公司)10万元。
3.2012年6月19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宏祥石料厂)10000元。
4.2013年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欧拉沙场)2000元;2014年10月14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欧拉沙场)3000元;2015年11月24日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欧拉沙场)5000元。
5.2013年11月28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老渡口沙场)3000元;2014年4月21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老渡口沙场)3000元。
6.2013年11月28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萨合沙场)3000元;2014年4月18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萨合沙场)3000元。
7.2013年4月18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干河石料场)3000元;2014年4月18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干河石料场)300元。
8.2014年10月14日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卓格领地建材厂)3000元。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