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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的紧急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09:03:27来源: 秘境玛曲点击:[]

原标题:紧急通告


全县燃气用户、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各天然气、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为有效预防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等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具体要求

(一)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获得国家3C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燃气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不得销售,对于正在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经营的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末端用户必须使用有追溯码的气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标准要求,产品包装、铭牌上应当涵盖以下中文信息:1.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名和厂址;3.使用燃气类别代号;4.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或判废年限);5.额定燃气压力、电压、热负荷、输入功率等技术参数;6.包装箱内应有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7.安全警示提示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第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第6.2.4“商用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6.1.8条的规定。”

(三)《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第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三、投诉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进行监督,发现无法行为积极举报,当您的购买到不合格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投诉举报电话:12315 、 6112315特此通告。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