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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1 12:08:25来源: 点击:[]

玛曲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玛征告字〔2023〕1号

因玛曲县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需要,玛曲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玛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依法作出如下征收决定: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玛曲县建设街、团结西路的商业局家属院、畜牧兽医工作站家属院、草原站家属院及个人住户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玛曲县自然资源局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二、征收主体玛曲县人民政府三、征收实施单位玛曲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商业局家属院、畜牧兽医工作站家属院、草原站家属院所对应的工作单位负责人以及尼玛社区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四、补偿安置方式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五、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本公告发布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工作。自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限期完成搬迁。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六、复议、诉讼及依法强制执行(一)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公告有异议,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三)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玛曲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玛曲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的孶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七、禁止实施的行为本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