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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水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07 17:21:17来源: 点击:[]

为严格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地下水及河道砂石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封停;对已封闭擅自启用、明关暗用、停而复用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二、凡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凿井取水或私接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于2025年5月31日前自行关闭非法取水井并拆除电力设施;逾期未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确需在我县域内凿井取水用于生活、生产、生态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凿井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擅自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河道砂石资源属国有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加工、买卖和破坏。

五、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供电部门不得为未经审批的地下水机井、河道采砂设施配套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线路改造等。对于私自提供电力保障致使非法取水、采砂得以实施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站)河段河湖长及乡镇水务分管为整治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凿井取水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履职不力、隐瞒不报的,县水务局将线索上报县纪委监委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八、县水务局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非法配电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或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企业或者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举报电话:0941-61212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玛曲县水务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