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 相关商品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6-05-20 09:18:44来源: 点击:[]
全县各经营主体、广大市民及消费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护屏障,净化校园周边及社会消费环境,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玛曲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守经营底线,依法诚信合规经营
全县各类商超、便利店、副食店、小卖部、文具店、餐饮门店等所有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电子烟、酒类、槟榔等相关商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禁通过自建网站、公众号、社交媒体等任何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不发布涉烟虚假违法广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守守法经营底线。
二、强化协同监管,从严规范市场秩序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持续深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聚焦校园周边、乡镇集市、居民区商铺等重点区域,加大日常排查、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相关商品、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不履行身份查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如发现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禁限商品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12313热线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管防护网络。
三、履行社会责任,共护未成年人成长
各经营主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与业务培训,严格落实禁售要求与年龄核验流程,从源头杜绝违规销售行为。广大市民以身作则,自觉抵制、坚决制止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酒、委托未成年人代买烟酒等行为,共同营造未成年人远离烟酒、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守护少年成长,护航青春未来,是每一个经营主体、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担当。让我们携手同心、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共同为全县未成年人营造干净、清朗、健康的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茁壮成长、全面发展!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玛曲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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