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0:34:58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1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吊车、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非公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
玛曲县城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限制。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