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玛曲县公安局扫黑办关于常态化征集涉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9:15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领域持续纵深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黑恶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涉互联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重点

(一)“裸聊”敲诈:利用信息网络引诱他人裸聊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套路贷”:利用信息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恶意索赔: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负面舆情敲诈: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歪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网络水军滋事: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网络暴力传销: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工作介绍、恋爱交友等信息,诱骗被害人进入犯罪窝点,以暴力手段实施人身控制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网络“软暴力”催收: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范围和主要事实依据等内容,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政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奖励

凡检举、揭发涉互联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玛曲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941—5930527(玛曲县公安局扫黑办)

(二)来访或信件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格萨尔西街263号 (玛曲县公安局)

五、投案自首

有上述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玛曲县公安局扫黑除恶

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