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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

发布时间:2020-06-11 15:54:23来源: 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点击:[]

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我局与县财政局共同拟定《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上报。

附件: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玛曲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和《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拨付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3. 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点多面广, 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的优势,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企业等各类主体,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二)支持网点建设。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活动中心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帮助农村居民代购、代销商品。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供销社、邮政、电信等企业对现有网点实施信息化改造,发展线上线下业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改建、新建、已建的各类基层服务站点。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有计划分层次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乡镇工作人员、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返乡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建档立卡户、网商和退伍军人等。支持示范县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人才培训工作。

    (四)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支持建设线上线下展示展销中心。支持利用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

    (五)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为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产品牌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农产品开发体系、农产品标准化等建设。

    省财政拨付的商务发展促进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拨付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玛曲县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等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第十条项目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

    (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县财政局及时调配库款,支持清算支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到转款转用,并自觉接受县商务、财政、审计、信息化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