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2月2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玛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玛曲县农业农村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玛曲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审批和其他信息等方面。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玛曲县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玛曲县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玛曲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玛曲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玛曲县黄河路4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6121461

传真号码:0941-6121461

通信地址:玛曲县黄河路4号

邮政编码:747300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玛曲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的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 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与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玛曲县政府信息公开“建言献策”提交您对玛曲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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