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2月2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玛曲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玛曲县住建局办公室是县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县住建局三楼办公室

办公地址:玛曲县萨日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6121327

传真号码:0941-6121327

互联网联系方式:申请人可以在“玛曲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住建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局领导信息及分工;

(2)县住建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县住建局及其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县住建局政务信息、计划总结、建议提案;

(5)县住建局重要通知公告;

(6)县住建局财政预决算;

(7)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玛曲县住建局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住建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5.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电话:0941-6121327。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部门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玛曲县萨日路1号;办公时间:同工作日;联系电话:0941-6121327;传真号码:0941-6121327;电子邮箱:408031798<sqbyzcfhdp@yeah.net>;邮政编码:7473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玛曲县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部门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相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收费情形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电话及地址

监督电话:0941-6121327;

办公地址:玛曲县萨日路1号县住建局三楼办公室;

邮编:74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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