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日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2月25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采日玛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采日玛镇政府领导班子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工作分工;

2.采日玛镇政府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人事任免;

4.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规划报告;

6.政策解读;

7.政府工作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重大项目建设、社保信息、扶贫工作、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旅游市场等信息;

1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玛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及镇村公示公开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办公室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镇政府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采日玛镇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采日玛镇党政办,办公地址为玛曲县采日玛镇赤酿若44号。

办公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8:30-12:00,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9 : 00-12 : 00,14 : 30 -17 :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玛曲县采日玛镇赤酿若44号(玛曲县采日玛镇党政办)

联系电话:0941-6129662。

邮政编码:7473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玛曲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玛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玛曲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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