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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玛曲县域公共品牌许可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8 16:03:56来源: 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玛曲县域公共品牌许可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盖)

2020年12月28日

玛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2月28日

玛曲县域公共品牌许可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许可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工作,明确“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扩大“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的引领效果,形成统一的区域品牌形象,增强区域产业的辨识性和竞争性,同时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是玛曲县人民政府建立的县域公共品牌,“首曲牧歌”形象标识,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护,拥有本品牌标识的所有权和最终解释权,任何企业与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三条使用“首曲牧歌”形象标识的农产品质量受农业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权企业”指按照本办法取得“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包括生产商、销售商、渠道、品牌服务商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授权企业”指按照本办法取得“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包括生产商、销售商、渠道、品牌服务商等。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商”指玛曲县县域内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旅游、手工制作,或以玛曲县县域内出产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法人实体;本办法中的“销售商”是指从事产品销售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法人实体;本办法中的“渠道”是指以电商平台、社区店、卖场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玛曲品牌授权商品的销售通道及宣传和展示玛曲品牌特色形象的窗口;本办法中的“服务商”是指提供品牌增值服务而不参与品牌产品目录内所指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包括品牌防伪标签印制企业、品牌咨询服务企业、原材料供应企业、包装生产企业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验厂”是指对拟授权企业按照本办法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有关文案材料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设备实施,进行整理与核查、实地考查、资质查验等工作。

第八条“首曲牧歌”品牌目录适用于玛曲的生产商、商品流通业、旅游业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玛曲县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许可管理机构

第十条 玛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为“首曲牧歌”品牌管理许可机构,是“首曲牧歌”品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品牌发展与规划等重大事项决策。电子商务办公室负责品牌建设与发展的规范、监管,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品牌建设与发展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牵头完成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实施。玛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可委托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品牌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市场化运作,包括企业征集、拟授权企业验厂、考核报备产品准入与渠道审核、品牌售后响应、品牌营销活动组织等。

第三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品牌许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玛曲县农特产业发展的原则;

2.公益使用备案许可的原则;

3.禁止歪曲、贬损、篡改和歧视性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品牌授权使用对象,玛曲县相关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实体可以申请使用“首曲牧歌”品牌授权许可。

第十三条品牌许可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玛曲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实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商业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

2.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申请人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无不诚信和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相当的经营实力,能为“首曲牧歌”品牌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产品、技术或服务,能促进“首曲牧歌”品牌市场声誉的提升。

3.产品服务声誉良好。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与“首曲牧歌”品牌的理念相得益彰,具有相应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前景,蕴含和体现玛曲县优异的产品特性、技术标准和服务品质。

4.注重品牌形象。规范使用和管理“首曲牧歌”品牌形象,自觉维护和提升“首曲牧歌”品牌良好声誉,在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方面投入充分,宣传推广“首曲牧歌”品牌效益明显。

5.注重产品质量管理。申请人须销售产品需是“三品一标”、GAP(良好农业规范)、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或通过“老字号”、甘肃名牌农产品认定等相关认证;没有取得相关认证的其它优质农产品,必须由权威机构每年出具2次以上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承诺并严格执行《农产品品控标准》,使用品牌许可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溯源平台及产品溯源防伪维码。

第十四条品牌授权许可程序

1.许可申请人向品牌许可管理机构递交《“首曲牧歌”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清单另行制定);

2.品牌许可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及产品信息的资料初审及企业实地验厂;

3.申请企业资料齐全,品牌许可管理机构“验厂”通过,下发《“首曲牧歌”品牌授权使用证书》,初次授权企业、许可期限一年,延续许可,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品牌授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将强制撤销品牌授权许可。

1.企业主体无法存续或生产经营不可持续;

2.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3.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4.企业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品牌授权许可清退程序

1.品牌许可管理机构,向授权许可企业下发解除授权告知函,并立即收回《“首曲牧歌”品牌授权使用证书》;

2.品牌许可管理机构,销毁授权许可企业有关“首曲牧歌”品牌宣传册等涉及品牌形象宣传的物料;

第二章 品牌使用要求及权责

第十七条品牌使用总体要求。授权许可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条例、产品开发与产品质量等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品牌宣传使用。授权企业需使用品牌形象进行宣传推广的,应将宣传方案上报品牌许可机构,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禁止改动、变更。

第十九条品牌授权企业权利

1.在其生产销售服务场所、产品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规范使用“首曲牧歌”形象标识;

2.在其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的相关载体上规范使用“首曲牧歌”形象标识:

3.在本条例规定的场合和载体上规范使用“首曲牧歌”形象标识;

4.优先组织参加相关经贸洽谈、商品推介、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5.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范、取得明显品牌效应、产生良好效益的,优先享受玛曲县及上级政府给予的名誉和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品牌授权企业义务:

1.加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质量管控和提升,自觉维护“首曲牧歌”县域公共品牌的良好声誉;

2.自觉接受“首曲牧歌”形象标识许可人、社会公众及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对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的监督管理;

3.规范使用“首曲牧歌”形象标识,标识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等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范执行,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4.设立专人负责形象标识的管理、运用和维权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或者超范围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首曲牧歌”品牌;

5.认真收集反馈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首曲牧歌”品牌的认知和评价,积极配合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玛曲县电子商务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和修订,经由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玛曲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