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31-000019-444 | ||
标 题: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电力通信杆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文日期: | 2024-04-18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电力通信杆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电力通信杆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南州电力通信杆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州电力通信杆线管理,保障杆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地上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通信杆线(以下简称“杆线”),是指利用甘南州行政区内公共空间建设的电力电信线路、管网管道、铁塔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行政区内杆线的新建、扩建、迁改、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国防光缆、传输一、二级干线及军事区域等专属范围内的杆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四条杆线管理应当按照“点面结合、分步推进、长期坚持”的原则,科学有序、突出重点、凝聚合力,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此办法试行前进行的杆线管理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并遵循现场勘察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电力通信杆线及附属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电力通信杆线整治专项规划》,并及时向州直相关管理部门报备。编制工作要充分征求产权单位意见,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要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杆线整治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县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电力通信杆线整治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对同一年度同一路段有不同杆线建设的,应协调产权单位统筹建设,避免二次迁改。新建楼宇、老旧小区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力争管道一次敷设到位,已敷设管线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敷设同类管线,原有管线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将原有管线更换。
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及修整应统筹考虑通信管网建设,满足通信行业需求,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杆线的新建、扩建、迁改、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并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杆线整治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负责电力通信基础设施、杆路、管道、铁塔等建设项目引进。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公司,督促推进并巩固杆线整治工作成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杆线专项规划。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新建小区、楼宇、老旧小区改造等建筑地上地下强弱电管网管线纳入工程项目的管理、审查和监督;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的通信管道设施建设工作。
州直相关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州杆线管理工作。
国网甘南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甘南分公司、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中国联通甘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铁塔甘南分公司等杆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负责规范电力通信杆线建设行为,杆线设计时要充分征求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加强行业自律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杆线建设需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计划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因实际需要调整建设计划的,可采取一事一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电力通信杆线整治专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改建杆线的,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迁改费用补偿等相关手续,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迁改。
第十五条杆线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杆线设施建设工程应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弱电线路需搭挂强电线路的,弱电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搭挂申请,经当地供电公司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搭挂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强弱电产权单位签订安全搭挂协议后方可实施,并加强施工监管和验收。
(三)重点景区或杆线对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谁引起谁出资”的原则,具备入地条件的,应采取地埋、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对于无法入地的,应采用架空方式迁改线路路径,建成后应将设备资产移交至相关单位。
(四)新建、扩建、迁改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五)公路沿线杆线在满足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保留公路一侧杆线。
第十六条产权单位杆线退出投运后,其他单位仍需借用的,应办理移交手续,严禁先行搭挂或私自搭挂。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杆线档案,并实行编号管理,要定期组织开展杆线巡查工作,核查杆线架设实际情况,及时整改不规范建设。
第十八条产权单位应规范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杆线完好、安全,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缺失、破损、老化的杆线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对废弃的杆线应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着重检查杆线违规架设、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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