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rmz/2023-00103 | ||
标 题: | 关于公布玛曲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曼日玛镇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3-09-19 | |
为全面贯彻全州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深入推进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三抓三促”行动走深走实,充分激发政府采购领域市场活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构建政商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将玛曲县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通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为供应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服务环境,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对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采购方式全部纳入线上交易,供应商通过系统可查看信息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等,评审专家在线上独立评审,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评审的公正性、效率性明显提高, 极大的减少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政府采购交易全程“零跑腿、零见面”。
二、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四、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一)投诉举报电话:0941-6126088(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8:00)
(二)现场投诉举报:玛曲县财政局采购办
玛曲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