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wzrzyj/2022-00007
 标  题: 关于对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63号意见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2-09-16
 
关于对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63号意见建议的答复




洋青卓玛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城市规划中尼玛镇籍居民办理土地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县与2017年开始对县城周边集体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的办理工作承包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对尼玛镇籍居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住户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并完成数据建库工作,待作业单位成果移交后,我单位将对已办理的不动产权证统一发放。其中部分村民将集体土地上个人住房及土地已出售,且出售对象非本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据甘发改赈迁〔2019〕487号文件规定: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5日



上一条:关于对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25号意见建议的答复
下一条:关于对县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9号提案的答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