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gs/2024-00062 | ||
标 题: |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曲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曲马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州属驻玛各单位:
《玛曲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办法》随文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玛曲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玛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强化征收管理协同,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玛曲县经济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通过定期获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等第三方涉税信息,以期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税,切实提升我县税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保障能力,同时最大程度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公平税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营造公平公正的玛曲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条 税费共治指政府主导、税务部门主管、社会各部门协作的社会化税费治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玛曲县域内的税费共治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税费共治工作领导,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费各方力量,构建税费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工作合力。
第五条 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征收管理
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要与玛曲县辖区税源相适应。
税务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玛曲县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提前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费管理,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确保征管职责到位。
第八条 税务部门要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税费收入风险管理、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第九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税收失信行为纳税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税费征收协助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加强税收保障,维护税收公平,打造“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的税收共治格局,实现从单一作战到协同治理、综合治理的突破,充分发挥税收在服务玛曲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县人民法院:企业提请破产、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顶债务以及委托资产拍卖等信息。
(二)县发改局: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等信息;保障房和老旧小区等改造项目价格等信息;核准收费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县工信商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地方工业在建项目等信息。
(四)县财政局:涉税项目财政资金补助信息;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批准成立的代理记账公司信息。
(五)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资源开采等信息;土地分级分类管理信息、集体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相关信息;县本级新建商品房办证信息;草原征(占)用审批情况,植被恢复费核定情况。
(六)县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信息,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备案信息、房屋开发施工动态、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等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市政建设项目、市政道路维护及有关公用设施和供热、供气、供水等审批项目信息、项目竣工备案等信息。
(七)县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注册、注销、吊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股东变更、股权变动等信息。同时做好对新办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要求。
(八)县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总数、增幅等。
(九)县医保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卡刷卡、药品销售等信息。
(十)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信息。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或其他相关款项时,督促收款单位、个体工商户、收款自然人及时足额履行相关税费义务;加大依法纳税缴费的宣传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垃圾处理费等各项非税收入。
第四章 加强重点税源领域控管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主导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管控。政府直接购买或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在支付项目资金时严格落实“见票付款”的要求,确保相关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二条 加强非政府主导的异地企业建筑安装项目税收控管。对外地企业来我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应严格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出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部门要责成纳税人限期办理。住建部门要严格相关审批流程,并按照税务部门的需要提供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相关信息,对项目分包、工程验收等信息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五章 税费征收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要依法公开税费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涉税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要支持、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鼓励、扶持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负有协同共治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反馈改进结果,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税收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政府牵头建立税费共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税费共治事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注意避免以下情形,以免造成其他风险:
(一)未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费损失的;
(二)未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或履行税费协助义务不力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税费法定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通过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玛曲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
关闭窗口】
上一条: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才让东知同志免职的通知 下一条: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