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cjgj/2022-00022 | ||
标 题: | 2022年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2-12-05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玛曲)市监处罚字[2022]01号 | 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玛曲县国清大肉铺 (杨国清) | 杨国清 | 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及上级部门的指导本局决定对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冻猪白条”生产日期:2021年4月9日,共有2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共有2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15日,共有1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共有9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共有1袋; 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5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5日 | |
2 | (玛曲)市监处罚字[2022]02号 | 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玛曲县万龙大肉铺(肖万龙) | 肖万龙 | 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及上级部门的指导本局决定对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冻猪白条”生产日期:2021年4月9日,共有2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共有4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共有5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共有2袋; 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伍仟元整(5000.00)。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5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5日 | |
3 | (玛曲)市监处罚字[2022]03号 | 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玛曲县杨杰大肉铺(杨明明) | 杨明明 | 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及上级部门的指导本局决定对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冻猪白条”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共有23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6日,共有8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共有15袋; 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伍仟元整(5000.00)。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5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5日 | |
4 | (玛曲)市监处罚字[2022]04号 | 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玛曲县军中大肉铺(韩军中) | 韩军中 | 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及上级部门的指导本局决定对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冻猪白条, 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共10袋, 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1日共23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1日,50斤。生产日期2020年12月6日共16袋,冻猪白条: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共4袋。 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5月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 |
5 | (玛曲)市监不罚[2022]01号 | 玛曲县人民医院使用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身式175)案 | 玛曲县人民医院(王团胜) | 王团胜 | 玛曲县人民医院使用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身式175)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决定拟对玛曲县人民医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3月1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8日 | |
6 | (玛曲)市监处罚[2022]06号 | 玛曲县马尕文烤饼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 玛曲县尕文烤饼店(马尕文) | 马尕文 | 玛曲县马尕文烤饼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玛曲县尕文烤饼店(马尕文)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拟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共计836元); 3、罚款金额:2508元整。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6月6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9日 | |
7 | (玛曲)市监处罚[2022]07号 | 玛曲县高白开来烧饼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 玛曲县高白开来烧饼店(高白开来) | 高白开来 | 玛曲县高白开来烧饼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玛曲县高白克来烧饼店(高白开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拟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共计1014元); 3、罚款金额:3042元整。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6月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9日 | |
8 | (玛曲)市监当罚[2022]01号 | 玛曲县邵伟良爱心蛋糕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案 | 玛曲县邵伟良爱心蛋糕店(曾影生) | 曾影生 | 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6月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8日 | |
9 | (玛曲)市监当罚[2022]02号 |
玛曲县甜蜜时光蛋糕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 | 玛曲县甜蜜时光蛋糕店(姜礼龙) | 姜礼龙 | 玛曲县甜蜜时光蛋糕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6月9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 | |
10 | (玛曲) 市监罚字[2022]05号 |
玛曲县俊知粮油铺(李进平)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俊知粮油铺 (李进平) | 李进平 | 玛曲县俊知粮油铺(李进平)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玛曲县俊知粮油铺(李进平)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6月21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1日 | |
11 | (玛曲) 市监处罚[2022]13号 |
玛曲县亚西尼清真肉铺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和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案 | 玛曲县亚西尼清真肉铺(马牙西呢) | 马牙西呢 | 玛曲县亚西尼清真肉铺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和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决定对玛曲县亚西尼清真肉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和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产品(盛放在白色纤维袋的鲜冻牛肉共购进37袋(每袋净重25kg)、盛放在绿色纤维袋的共购进了20袋(1037斤)); 3、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8月1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8日 | |
12 | (玛曲) 市监处罚[2022]14号 |
玛曲县敏尔萨美食城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 | 玛曲县敏尔萨美食城(敏文旭) | 敏文旭 | 玛曲县敏尔萨美食城涉嫌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并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无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也认识到了错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玛曲县敏尔萨美食城负责人敏文旭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胴体羊肉6只(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0月2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 | |
13 | (玛曲)市监处罚〔2022〕13号 | 玛曲县藏族寄宿制高级中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筷子”案 | 玛曲县藏族寄宿制高级中学(桑强) | 桑强 | 玛曲县藏族寄宿制高级中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承认导致大肠杆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是因筷子使用时间过长,未及时更换新的,食堂从业人员清洗筷子时未冲洗干净,消毒时存放在消毒柜内的筷子堆积存放、叠加消毒不规范所造成的的。针对此行为当事人也认识到了错误,对抽检不合格“筷子”进行了处理并及时更换了新的筷子(不锈钢材质)。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经合议决定对玛曲县藏族寄宿制高级中学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玛曲县藏族寄宿制高级中学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0月10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6日 | |
14 | (玛曲)市监不罚〔2022〕02号 | 玛曲县化剑蔬菜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案 | 玛曲县化剑蔬菜铺(王平顺) | 王平顺 | 玛曲县化剑蔬菜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有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首次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购进的产品(香蕉)在不知情的情况销售,无主观故意,也认识到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建议对玛曲县化剑蔬菜铺(王平顺)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9月12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2日 | |
15 | (玛曲)市监罚字[2022]08号 | 玛曲县澳亚化妆品城(吴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玛曲县澳亚化妆品城(吴春) | 吴春 | 玛曲县澳亚化妆品城(吴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玛曲县澳亚化妆品城(吴春)给予如下罚款:1、没收①天芮森林雪妍焕活隔离粉底乳,共3瓶,②天芮森林雪妍焕活菁萃精华,共2瓶。③天芮森林雪妍焕活菁萃洁面乳共4瓶,④天芮森林雪妍焕活菁萃乳,,共4瓶,⑤天芮森林雪妍焕活菁萃水,共1瓶。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玖元整(229.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玖元(10229.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7月1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 | |
16 | (玛曲)市监当罚[2022]03号 |
玛曲县信兴曲大酒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案 | 玛曲县信兴曲大酒店 (宋少锋) | 宋少锋 | 玛曲县信兴曲大酒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场对玛曲县信兴曲大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0月3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日 | |
17 | (玛曲)市监当罚[2022]04号 |
玛曲县明珠超市对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明珠超市 (王红英) | 王红英 | 玛曲县明珠超市对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7日 | |
18 | (玛曲)市监罚字[2022]08号 | 玛曲县藏族中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筷子”案 | 玛曲县藏族中学 (拉毛加) | 拉毛加 | 玛曲县藏族中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玛曲县藏中学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6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0日 | |
19 | (玛曲)市监罚字[2022]12号 | 玛曲县龍烫染形象店步行街分店(钱东玲)销售失效产品案 | 玛曲县龍烫染形象店步行街分店(钱东玲) | 钱东玲 | 玛曲县龍烫染形象店步行街分店(钱东玲)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综合裁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玛曲县龍烫染形象店步行街分店(钱东玲)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决定对玛曲县龍烫染形象店步行街分店(钱东玲)给予如下罚款: 1、责令停产销售。 2、没收原野特硬定型发胶,净含量:350ml, 限用期及批号:BFD1 2022/06/11共15瓶(6瓶已开封)详见文号:(玛曲)市监强措[2022]15号。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整(77.00)。 4、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柒拾柒元整(577.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0月2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5日 | |
20 | (玛曲)市监罚字[2022]10号 | 玛曲县浩琳牙科有限责任公司(丁建伟)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玛曲县浩琳牙科有限责任公(丁建伟) | 丁建伟 | 玛曲县浩琳牙科有限责任公司(丁建伟)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玛曲县浩琳牙科有限责任公司(丁建伟)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格鲁玛通用型粘剂”共1瓶(已开封)。 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0月20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9日 | |
21 | (玛曲)市监罚字[2022]11号 | 玛曲县佳佳美妆连锁店(张云云)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玛曲县佳佳美妆连锁店(张云云) | 张云云 | 玛曲县佳佳美妆连锁店(张云云)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家市监法[2022]2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玛曲县佳佳美妆连锁店(张云云)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决定对玛曲县佳佳美妆连锁店(张云云)给予如下罚款: 1、没收①“韩妃染发膏”生产批号限期日期2022/09/02,共24盒,②“纽西之谜南极冰澡玻尿酸水光充孟安瓶精华液,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GBHOXF 20220814,共5盒,详见文号:(玛曲)市监强措[2022]14号《财务清单》。 2、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4日 | |
22 | (玛曲)市监罚字[2022]15号 | 玛曲县马家牛舌大饼店(穆小芳)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玛曲县马家牛舌大饼店(穆小芳) | 穆小芳 | 玛曲县马家牛舌大饼店(穆小芳)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综合裁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玛曲县马家牛舌大饼店(穆小芳)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决定对玛曲县马家牛舌大饼店(穆小芳)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元整(2240个x0.5元=1120元)。 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元整(9120.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4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 |
23 | (玛曲)市监罚字[2022]16号 |
玛曲县给东久美藏医诊所(给东)销售劣药案 | 玛曲县给东久美藏医诊所(给东) | 给东 | 玛曲县给东久美藏医诊所(给东)销售劣药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综合裁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玛曲县给东久美藏医诊所(给东)销售劣药行为从轻处罚。对玛曲县给东久美藏医诊所(给东)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复方磺胺甲恶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1114,产品批号:201008,共1瓶。 没收违法所得:伍元肆角整(9瓶x0.6元=5.4元)。 2、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的行政处罚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壹拾伍元肆角整(515.4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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