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bj/2025-00001 | ||
标 题: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号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环境保护局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5-01-14 | |
州环(玛)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2557160895X9
地址:玛曲县尼玛镇秀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江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未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玛)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肃省政府非税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