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wcz/2024-00014 | ||
标 题: | 玛曲县原综合商贸市场拆迁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阿万仓镇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经实地调查,对玛曲县原综合商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特发布本公告。
一、拆迁背景
玛曲县原综合市场占地面积7193.81平方米(11.42亩),宗地杈属为原乡镇企业局所有的国有土地,共计五排商户170间铺面,其中:34间于2020年9月7日火灾中烧毁,后因消防等安全隐患,对该市场进行关停。2020年以来,商户对综合市场恢复运营情况关注度较高,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化解信访诉求,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繁荣交易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全县居民共治、共建、共享的标准化交易场所。
二、拆迁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补偿安置,依法和谐拆迁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三)采取货币化或实物安置的原则
(四)对违法建设(包括超期限的临建)的房屋及建筑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实行依法拆除的原则。
三、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原综合商贸市场,具体拆迁房屋范围以玛曲县自然资源局核准用地为准。
四、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是货币化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每间商铺21.6㎡、每平方米房屋2800元的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商户。
二是实物安置:原有的170间21.6㎡的商铺按照新建综合市场的最小面积商铺进行安置,24.36㎡的商铺根据0.385的公摊面积系数出售面积为39.61㎡,商铺原有面积按每平米2534.24元补缴,剩余超出面积按照每平米3534.24元建设成本价补缴。
五、征收主体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主体:玛曲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部门: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评估服务机构:兰州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六、责任分工
(一)原市场内各商铺要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离各自物品。
(二)电信、移动、广电、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在发布公告之日起5日内拆除市场内各种线路。
(三)玛曲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四至界线图
(四)玛曲县工信商务局、玛曲县信访局负责协调管理拆迁范围内各种矛盾纠纷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征收主体会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2024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二)征求意见。由实施主体根据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2024年3月1日至3月10日)。
(三)调查核实。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2024年3月21日至3月25日)。
(四)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2024年5月21日至5月27日)。
(五)补偿实施。由实施部门和评估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2024年5月27日至5月30日)。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结果的,由实施部门与商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24年5月31日至6月5日)。
(七)履行协议。实施部门按协议约定向商铺户主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2024年5月31日至6月5日)。
(八)拆房管理。实施部门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2024年5月31日至6月5日)。
(九)补偿决定。商铺户主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4年6月5日至6月10日)。
(十)强制执行。商铺户主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宜
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或需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与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941-6121327。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