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rmz/2023-00012
 标  题: 曼日玛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曼日玛镇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3-02-28
 
曼日玛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村“两委”人员。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原则上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各级包村领导干部、镇村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认真转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督促相关各单位安排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安监工作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检查安全不少于1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县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镇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曼日玛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十)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2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七)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镇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组织落实本镇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2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镇应急管理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建筑工地、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县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煤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镇政府。

第十四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卡主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3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镇党委、政府、安委会及纪委定期对镇级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上报县级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镇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镇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绩考核中的安委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参照相关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应急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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