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qx/2021-00113 | ||
标 题: | 2021年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1-11-10 | |
2021年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1号 | 玛曲县六十六号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六十六号肉铺 | 马麦赛 | 玛曲县六十六号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对玛曲县六十六号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从重处罚。决定对玛曲县六十六号肉铺(马麦赛)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1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5日 | ||
2 | (玛曲)市监罚字[2020]02号 | 玛曲县尕国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尕国肉业有限公司 | 李尕国 | 玛曲县尕国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李尕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轻了危害后果。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玛曲县尕国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尕国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从轻处罚。拟对玛曲县尕国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尕国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3月2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 ||
3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3号 | 玛曲县鸿运水产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玛曲县鸿运水产部 | 何加坤 | 玛曲县鸿运水产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玛曲县鸿运水产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 玛曲县鸿运水产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玛曲县鸿运水产部何加坤给予责令改正。玛曲县鸿运水产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当事人何加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当事人也认识到了错,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裁量,玛曲县鸿运水产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玛曲县鸿运水产部何加坤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青虾);2、没收违法所54.3元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8054.3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3月8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 ||
4 | (玛曲)市监不罚字[2021]01号 | 玛曲县益民大药房使用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案 | 玛曲县益民大药房 | 拜占龙 | 玛曲县益民大药房使用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对玛曲县益民大药房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2月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7日 | ||
5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3号 | 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建立进货台账案 | 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肉铺 | 马哈录乃 | 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马哈录乃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玛曲)市监责改[2020]16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玛曲县拜旦清真牛羊铺(马哈录乃)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4988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2月19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5日 | ||
6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5号 | 玛曲县马尕合清真肉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明文件,并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马尕合清真肉铺 | 马尕合 | 玛曲县马尕合清真肉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明文件,并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马哈录乃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玛曲县马尕合清真肉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明文件,并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玛曲县马尕合清真肉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4988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2月19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5日 | ||
7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5号 | 玛曲县蔡武德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蔡武德清真牛羊肉铺 |
蔡武德 | 玛曲县蔡武德清真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法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对玛曲县蔡武德清真牛羊肉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3月1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5日 | ||
8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7号 | 玛曲县沙迪耶舌尖面片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 玛曲县沙迪耶舌尖面片店 | 马永祥 | 玛曲县沙迪耶舌尖面片店负责人马永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对玛曲县沙迪耶舌尖面片店负责人马永祥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从轻处罚,给予伍仟零伍拾元(505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5月14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 | ||
9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8号 | 玛曲县和顺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 玛曲县和顺小吃店 | 韩德强 | 玛曲县和顺小吃店负责人韩德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对玛曲县和顺小吃店负责人韩德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从轻处罚,给予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5月14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 | ||
10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9号 | 玛曲县麦西游牧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麦西游牧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加洋西热 | 玛曲县麦西游牧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对玛曲县麦西游牧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从轻处罚。对玛曲县麦西游牧部落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4月29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5日 | ||
11 | (玛曲)市监当罚字[2021]05号 | 玛曲县飞好吃沈包子店使用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玛曲县飞好吃沈包子店 | 郎周泽仁 | 玛曲县飞好吃沈包子店使用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及没收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4月21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1日 | ||
12 | (玛曲)市监当罚字[2021]06号 | 玛曲县玛曲县辣有道小吃店使用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玛曲县辣有道小吃店 | 黄兴 | 玛曲县辣有道小吃店使用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元及没收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4月22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2日 | ||
13 | (玛曲)市监当罚字[2021]22号 | 玛曲县菜木洒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玛曲县菜木洒牛羊肉铺 | 菜木洒 | 玛曲县菜木洒牛羊肉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三)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对玛曲县玛曲县菜木洒牛羊肉铺负责人菜木洒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11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 | ||
14 | (玛曲)市监当罚字[2021]23号 | 玛曲县陇原百货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玛曲县陇原百货部 | 杨英科 | 玛曲县陇原百货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生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有关情况,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风险性低,且本案调查过程中未收到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对玛曲县陇原百货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旺仔QQ糖”菠萝味25小袋、“旺仔QQ糖”水蜜桃味17小袋、“好吃点香脆杏仁饼”1袋、“秦人酱香花生”2袋、“嘉伟兴炒货世家兰花豆”1袋。2、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11月9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 | ||
15 | (玛曲)市监当罚字[2021]24号 | 玛曲县拜一洒肉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 玛曲县拜一洒肉铺 |
拜一洒 | 玛曲县拜一洒肉铺销售无标识标签肉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 24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教育相结合,综合本案事实,拟对玛曲县拜一洒肉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查封无标识标签的肉类产品11.9斤;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5942.5 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11月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 | ||
16 | (玛)市监处字〔2021〕02号 | 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 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 李建新 | 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未给社会造成危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守法为主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按照限制加重并罚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5月2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 | ||
17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7号 | 玛曲县聚登雍宗自助火锅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玛曲县聚登雍宗自助火锅城 | 尕让尼玛 | 玛曲县聚登雍宗自助火锅城(尕让尼玛)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玛曲县聚登雍宗自助火锅城(尕让尼玛)符合从轻处罚。 决定对玛曲县聚登雍宗自助火锅城(尕让尼玛)给于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4月26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9日 | ||
18 | (玛曲)市监罚字[2021]08号 | 玛曲县盛云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清理案 | 玛曲县盛云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
王正荣 | 玛曲县盛云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清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玛曲县盛云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给予如下罚款:1、没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清理的食品(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玛曲市监强措字[2021]28号、《财务清单》);2、款人民币捌仟零伍拾元整(8050.00)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8月27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5日 | ||
19 | (玛曲)市监罚字[2021]19号 | 玛曲县鑫昌隆废品回收站(付卫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玛曲县鑫昌隆废品回收站 | 付卫华 | 玛曲县鑫昌隆废品回收站(付卫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玛曲县鑫昌隆废品回收站(付卫华)给予如下罚款:1、没收计量器具(电子衡器、遥控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整(26.00);3、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陆元整(2026.00)。 | 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10月15日 |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3日 | ||
负责领导签字: | 公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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