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jglj/2022-00010
 标  题: 关于餐饮饭店等行业加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2-04-11
 
关于餐饮饭店等行业加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及二甲醚)泄露燃爆事故发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强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现使用天然气的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必须加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二甲醚的餐饮单位必须加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请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安装。

二、已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的餐饮饭店和单位食堂做好定期检测工作。燃气泄露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必须经国家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检测合格,杜绝安装“三无产品”。

三、未按期完成加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的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将采取停气措施,直至整改到位后再恢复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可在本辖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也可自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防爆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五、鼓励和动员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家庭用户、居民,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前款规定的餐饮饭店等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玛曲县工信和商务局
玛曲县应急管理局
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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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天然气)安全使用“十不准”

1.不准在厨房使用多种气源。使用管道气的用户,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生煤球火。2.不准在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谨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3.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拴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燃气设施周边禁止燃放鞭炮。4.燃气用户不准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5.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6.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7.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8.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9.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10.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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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气(液化石油气)使用“十不要”

1.不要使用不合格气瓶、报废钢瓶和无电子标签的气瓶。2.不要购买和使用“黑气”。3.不要在家中长期闲置、超量储存钢瓶。4.不要用火、热水等手段加热钢瓶。5.不要将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爆晒。6.不要倒灌、乱倒残液。7.不要自行拆卸钢瓶角阀。8.不要摔打碰撞钢瓶。9.不要将钢瓶横放或倒置。10.不要在卧室、地下室存放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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