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wzrzyj/2026-00002
 标  题: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6-08-14
 
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搞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系统,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针对近年异常天气,汛期暴雨频繁的现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务必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

二、地质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具体标准为:

I级地质灾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II级地质灾害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III级地质灾害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IV级地质灾害  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三、地质灾害隐患及分布特征

玛曲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33按灾害类型分别为:滑坡3不稳定斜坡4泥石流15崩塌11处;按照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划分别为:属大型4处、中型21处、小型8处,分别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总数的12.13%63.64%24.23%

、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云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军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贾扎秀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政府乡()

员: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卫健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电信局等其他部门和部队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启动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指导乡镇(场)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质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二)政府成立玛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任务

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员:人武部、三大队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络员。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具体工作组。

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2)向各工作组传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4)负责灾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

   5)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

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应急局: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疏散安全,应急指导、灾后勘察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和应急治理项目,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经信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生产必需食品的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物。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汛期信息,指导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伤病员抢救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保证灾区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展和蔓延;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交运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及物资和设备,指导组织交通沿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

   县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县电信局、移动玛曲分公司及联通玛曲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恢复因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 社会各界、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对灾区的地质灾害工作实施对口支援。

   灾害出现地的乡镇(场)、各矿山企业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

四、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的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县自然资源会同应急管理、住建、水、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由县政府及时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灾害上报程序为:当突发地质灾害已经发生时,由乡镇(场)政府根据灾害程度及级别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要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

各乡镇(场)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五、应急处置

(一)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乡镇(场)、矿山企业为基础单元,续报完整。

2、速报程序

1)发生I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乡镇(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镇(场),同时可以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2)发生II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乡镇(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5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3)发生III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乡镇(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10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

4)发生IV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乡镇(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速报内容:

1)速报材料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提出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灾害所在乡镇(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A发生的时间;

   B 发生的地点位置,包括行政区、乡镇、村等;

   C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D 地质灾害类型,地质灾害规模(级别);

E、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F发展趋势;

G 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H 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场)政府、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情况。

3、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召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若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III级以上地质灾害标准时,由指挥部指挥长正式签批启动令,及时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IV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场)政府、各矿山企业立即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场)、县直部门负责人和各矿山企业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县、乡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州、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场)政府、各矿山企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I级地质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州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乡镇(场)、各矿山企业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六、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和评估

I级、II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在上级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场)政府、矿山企业,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III级和IV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乡镇(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IV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州政府备案。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场)政府、矿山企业负责。需要州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的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州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具体的灾后重建中各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灾情,会同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自然资源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选择适宜居住的安全地点,民政部门应协助灾民修建住房。对新选择的居民点、厂矿企业的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七、应急保障及备灾工作

(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局应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及应急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建立应急分队

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灾害多发乡镇(场)、各矿山企业、民政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乡镇(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矿山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附则

本预案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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