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bj/2020-00006 | ||
标 题: | 玛曲县环保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环境保护局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0-09-25 | |
玛曲县环保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州生态环境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甘南藏族自治州核安全局牌子。
第三条 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州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査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州污染减排目标措施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级及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州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做好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山开采、水电项目、公路建设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依法对全州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沙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按国家、省上要求配合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州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执法监测。组织对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州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州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对各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州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建设幸福美丽新甘南。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审计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综合协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牵头协调全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研究提出全州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相关意见。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州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负责落实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州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州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五)水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科。负责全州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水污染防治方面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州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六)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负责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农村、土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州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有毒化学品转移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设8个派出机构,分别是合作分局、临潭分局、卓尼分局、迭部分局、舟曲分局、夏河分局、碌曲分局、玛曲分局。主要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完成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管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合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执法监测。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辖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单位、企业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承担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辖区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完成县(市)委、县(市)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52名(含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2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核定,科级职数39名(含派出机构科级职数2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第七条 州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472.59万元,支出总计729.39万元。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收入较上年增加-249.74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58万元,占7.3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1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减少,工作量大,办公开支增加;节能环保支出437.28万元,占92.67%,较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减少,工作量大,办公开支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1.8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9.84万元, 较上年增加-26.4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公用经费162.02万元,较上年增加122.15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工作量增加办公用费增加。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9 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6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6万元,主要原因是出差比较多,上级检查增多。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11万元,主要用于保险费和维修费,
公务接待费0.5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省州环保厅调研矿山情况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9 年度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12批次,50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36批次,32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9年度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63.89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1.70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2.0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差旅费平时单位培训较多。机关运行经费较2018年增加122.15万元,增长306.41%,主要原因是平时上级培训较多,物价上涨,
(二)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
(三)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0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 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注:以上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
关闭窗口】
上一条:甘肃黄河首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下一条:玛曲县供销合作社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