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zj/2025-00126 | ||
标 题: | 玛曲县公安局汇总部2024年门预算公开情况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 |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我单位认真填报了《玛曲县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现公示如下,请公众监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县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二、根据警种组织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承担侦办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件的责任,制定相应对策。
三、负责督导刑事警察大队及相关队、所、室开展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的侦查与处置,按照案件管辖分工,承担对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重大事故进行侦查处置的责任。
四、负责依法开展全县治安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现户籍、居民省份证,掌握辖区内人口的基本情况。
六、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信息通信建设。
八、依法查处和追究不构成刑事犯罪,单位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公安装备(被装)、业务经费、警用物资等工作。
十、负责公安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制定队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辅警的监督;查处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一、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训练和警务督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全县公安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构设置
玛曲县公安局内设28个所队室(8个派出机构即7乡一镇派出所)。
玛曲县公安局实有编制216人(行政174人,含交警10人,森林7人,事业42人,含交警大队16名编制,森林5名编制),2024年实有200人(含交警大队19人)。
三、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
2024年预算收入6393.4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93.48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1542.48万元,增长0.24 %,增长(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部分增加。
(二)支出预算
2024年支出预算6393.4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393.48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1542.48万元,增长0.24 %,增长(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部分增加。
1、预算在职人员工资及福利5117.69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5038.17万元、福利费79.52万元、冬装费71.1万元等。
2、预算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74.84万元。其中:预算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40.70万元,预算遗属生活费34.14万元。
3、公用经费预算321万元。
四、“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0.32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2.94万元。
(四)培训费33.25万元。
五、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
玛曲县公安局无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24年玛曲县公安局国有资产无较大变动。
六、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玛曲县公安局预算绩效任以往年预算绩效执行,主要以内控,财务审批,政府采购,费用支出成效比率等。
七.专业性较强的名称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4).xls】
附件【玛曲县公安局单位整体绩效 (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