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yj/2022-00006 | ||
| 标 题: | 关于对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44号意见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 |
普华才让、国庆节、桑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建尼玛镇藏族小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调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权利保障、条件保障、人员保障、待遇保障、办学保障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少年辍学”。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实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履行教育职责。同时,县藏小已于2018年6月份举行了尼玛镇寄宿制藏族小学挂牌仪式,招收尼玛籍所有适龄学生入学就读,该学校即尼玛镇所管辖。
感谢您对我县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0941-6121058
负责人:黄志强
承办单位:玛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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