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z/2025-00004 | ||
| 标 题: | 解读:关于《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修订说明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部门 |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5-12-30 | |
为科学规划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配置市场资源,进一步形成有序竞争的卷烟市场,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玛曲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玛曲县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经过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并经专题会议研究,起草拟定了《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及背景
(一)法律依据政策变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相较以往,该细则突出了“合理性”,与以往规定相比,更为科学合理。
1.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定必要性。通过前期进行问卷调查、现场询问、查阅系统等途径,现行合理布局存在以下问题:从规定全文布局来看,缺少基本原则和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的条件;对残疾人申领办证标准不统一;规定中列明的城市区域和乡村区域划分不细,在交叉区域容易产生误解;规定中的距离测量标准不清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测量、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校园周边的间距测量和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面积测量无明确标准;对与住所相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物理隔断的界定方面,还存在认识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优抚对象未列入和明确;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区域所列项还不够详细,如新建火车站、动车站等场所怎么设置零售点不明确。鉴于此,玛曲县烟草专卖局对原有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控烟要求。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法正式实施以来,玛曲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较快增长,导致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机会增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区域划分、测距规范不科学。《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玛烟发〔2023〕4号)中“辖区划分为县城区域、乡村区域、特殊区域”划分标准主观,界限不清,缺乏有力的依据支撑。未明确定义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测量、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校园周边的间距测量起始点位,人为测量标准不一,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公平、公正。
基于上述理由,有必要修订《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玛烟发〔2023〕4号)。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
5.《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
6.《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22〕6号)
三、总体要求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卷烟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条件,充分发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玛曲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推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整体水平持续提升。
四、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科学规划。充分依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科学制订规划。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
(三)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关注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稿)》共22条,四个章节,即总则、基本原则、合理布局标准、附则,附件1个: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
县对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及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逐条说明:
第一条: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修改为“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烟草零售点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将“结合本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结合辖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修订理由:用语更加准确、规范。
第二条:对应现行第二条,增加了“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
修订理由: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对不包含电子烟的情况予以说明及补充。
第四条:新增项,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零售户申请延续许可证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件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新增项,明确了烟草零售业态,主要有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六类。
第六条:新增项,明确定义了合理化布局。
第七条:对应现行第四条。
第八条:对应现行第五条,删除了受理在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修订理由:强调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增加了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的要求,快速高效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和简政放权与放管结合的重要性
第九条:重新定义了对基本区域的划分。对应现行布局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是不再将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街道区分等级,统一修改为“主要采用距离控制模式,该区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80米”
二是将“乡镇政府驻地街道、农村牧民搬迁点,卷烟零售点与同侧、异侧(指路对面以需通过斑马线的可通行距离为准)的间距不得小于80米。”改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是在特殊区域增加“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和“矿区、工地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是补充了内部相对封闭区域中的军事管制区和殡仪馆。
第十一条 对应现行第十条。
一是删除了对全省在册脱贫户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距离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不受距离条件限制申请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是数量、间距等方面放宽办证条件统一为距离限制的50%执行。
三是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进行了明确;凡涉及智力、精神、视力、肢体等残疾,经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具备许可条件,
四是:不再对残疾人证按级别设置优惠条件,统一为距离限制的50%执行。修改理由:避免了对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歧视。
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无固定经营场所具体包括: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删除了“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修改理由:补充说明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情形单独规定。
第二款:新增条款。
修改理由:补充说明非经营性场所。
第三款:新增条款。
修改理由:补充说明无法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独立情况。
第四款:新增条款。
修改理由:补充说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款:增加了“包括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车库等;”
修改理由:补充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情形。
第十四条:对应现行十三条,对经营模式不设置零售点的四种情况整合为两种。增加了“含游戏机、博彩机”和信息网络定义。
修改理由:对自动售货进行了补充。
第十五条:对应现行第十五条。
修改理由:对与住所相独立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对应现行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对距离进行界定,明确了起始点位和测量方法。
第十七条:对应现行第十八条前半段,进行了修改。
修改理由:对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了确定。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核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对应现行第十八条后半段,进行了修改。
对中小学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进行了确定。不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后勤通道以及常年关闭通道等非学生出入的专用通道。
第十九条:新增条款,一是明确了规定中的“社会弱势群体”范围。二是新增“优抚对象”的范围。
修改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等规定,确定残疾人为社会弱势群体;二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对应现行第二十条,将“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范围内”“大于”“以下”不包含本数。”修改为“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少于”“不满”均含本数。”
修改理由:规定中对与本数的包含关系不一致。
第二十一条:对应现行二十二条,增加了“并组织实施,玛曲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修改理由:保障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不适宜的布局标准进行修定。
第二十二条:对应现行第二十三条。
修改理由:明确现行布局规定的废止和新修订布局规定的实施,以及有效期。
六附件内容
《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测量规范》进行了修改。
修改理由:明确了统一、科学的合理布局测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行人正常通行习惯,坚持合理行政原则,遵照“最短可通行距离”的基本要求,其中,从申请人、测量参照地址门前向外延伸1米测量,是符合行人的通行习惯,既不违背延墙跟行走的实际,也不违背偏离绕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行政许可过程中的20种情形,制定了20种可视、可操作性的测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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