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z/2025-00003 | ||
| 标 题: | 关于公布实施《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部门 |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5-12-30 | |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卓尼县烟草专卖局修订了《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公告,本规定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玛曲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30日
玛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烟草零售点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子烟的零售点遵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玛曲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零售户申请延续许可证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件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辖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六类,如在现行合理化布局期间内有调整,按照最新调整执行,不再另行发文调整更新。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化布局是指玛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零售点存量、控烟履约等要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玛曲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玛曲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点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基本区域划分。
(一)城区。是指玛曲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社区,包括尼玛镇所有的社区、赛马场等区域。
(二)乡村。本《规定》所称玛曲乡村区域,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包括辖区各乡镇及农村、河曲马场等区域。
(三)特殊区域。是一些具有特定功能、特点或限制的地理区域,如客运站点、监狱、军队、铁路、工地(矿区)、加油(气)站等区域。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布局以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为网格布局,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区域。主要采用距离控制模式,该区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80米。
(二)乡村区域。主要采用距离控制模式+总量调控模式,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行政村(自然村)按常住人口数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实际常驻人口达200人的自然村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特殊区域。主要采用距离控制模式+总量调控模式,位于特殊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符合所在实际区域距离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划标准:
1.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点、火车站、高铁站内部(检票进入的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2.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商用经营店铺,可设置零售点,按照该小区住宅总户数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下可设置1个,3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毗邻道路的市场商户,零售点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计入小区内零售点总数;其门面同时朝向小区内和小区外经营的,应同时满足小区内相关规定和与小区外零售点实际区域的距离规定,且计入小区内零售点总数。门面朝向应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验为准。
3.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加气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加油站设置的零售点外,可增设1个零售点。
5.体育场、游乐场、旅游景点内部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军事管制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殡仪馆等内部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7.矿区、工地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人口数按照矿区、工地单位的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数量、间距等方面放宽办证条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一)申请人为残疾人的,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的,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距离限制的50%执行。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本项所述放宽条件限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凡涉及智力、精神、视力、肢体等残疾,经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具备许可条件,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的,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距离限制的50%执行。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本项所述放宽条件限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经营地址的,原持证人凭有效证明重新申请零售点,新办证距离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距离限制减半执行。
(四)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5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包括: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且不可移动的场所);
(二)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物业室、门卫室、传达室等非经营性场所;
(三)无法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与住所是否相独立。
(四)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五)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的,包括经营场所有当事人明确表示的个人隐私区域、不得检查的非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中完全具备生活条件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
(六)经营场所位于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内及出(入)通道口100米内的;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九)经营场所或经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经营场所;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四条 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信息网络”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区域在空间上完全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明确的物理分隔(如固定隔墙、门禁等),且经营场所不得有非检查执法区域。经营场所不得通过住宅内部区域进出,不得与厨房、卧室、客厅等居住区域存在直接连通。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且处于特定位置不可移动的商品销售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及所属的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窗口店、车库、门房、门厅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具体距离测量方式详见附件《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核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可出入的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后勤通道以及常年关闭通道等非学生出入的专用通道。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社会弱势群体”指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优抚对象”是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少于”“不满”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玛曲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玛曲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2023年9月28日实施的《《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玛烟办〔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wps
附件【《玛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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