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gs/2025-00090 | ||
标 题: |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5-09-12 | |
玛政发〔2025〕59号
因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危房应急避险安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对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危房避险安置)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自然资源局已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征收实施主体:玛曲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玛曲县卫生健康局、玛曲县藏医院
三、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危房避险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且公示期满之日起90日内完成征收。
五、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玛曲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玛曲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单位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6.被征收人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危房避险安置)补偿方案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危房避险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实地调查,制定本次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共31套房,属于砖木结构,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家属院房屋占地面积7626平方米,约11.44亩,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2025年2月,玛曲县藏医院委托甘肃中南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对家属院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显示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使用需求,全部为DSU级(整体危险)危房,需立即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做好危房应急避险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征收拆迁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各项评估和补偿公正、公平、公开,坚决杜绝发生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
2.坚持依法拆迁、为民解困原则。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拆迁的依法进行拆迁,对家庭困难的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3.坚持和谐拆迁、保持稳定原则。稳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矛盾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房屋鉴定意见
经甘肃中南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编号:GSZN-AJ25-001号、GSZN-AJ25-002号、GSZN-AJ25-003号、GSZN-AJ25-004号、GSZN-AJ25-005号、GSZN-AJ25-006号),结论如下:
房屋安全等级:DSU级(整体危险)
处置意见: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使用需求,构成危房,建议立即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
四、征收范围
玛曲县藏医院家属院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自然资源局已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
五、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1.安置补偿对象
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合法居住证明,且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居民;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明,但长期合法居住在房屋内,并经卓格社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居民。对困难群众(低保户、残疾人、特殊困难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优先安置范围。
2.认定程序
卓格社区对房屋内居住人员进行初步登记,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居住证明等),报尼玛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卓格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补偿对象;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尼玛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复查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加建抢建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3.房屋权益系数认定
凡是医院公房、持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以及住户自建的住宅用房,权益系数按100%认定;凡是由住户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按照住户实际出具的出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益系数;凡是由政府全部出资建设的房屋,权益100%归藏医院所有。
4.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的,如产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面积与实际不符时,按如下处理:房屋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以实测面积、实际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为准;房屋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以证载面积、证载用途、证载结构、证载性质为准。
(2)有房产证明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3)有土地证明无房产证明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5%进行补偿。
(4)有房产证明但产权不完整的房屋,按照其证载比例进行补偿。
(5)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认定为违法房屋的,不予补偿。
(6)本公告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政府单位房产,随本次征收一并无偿收回,不再另行补偿,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资产下账处理。对房产内非政府单位出资施工的装饰装修,经出资人提交相关实施证明后,按公告之日的现状,按残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六、补偿方式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响应国家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号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次征收依据该项目征收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七、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1.征收实施主体:玛曲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玛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实施单位:玛曲县卫生健康局、玛曲县藏医院
4.协作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尼玛镇人民政府(卓格社区)、尼玛镇派出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监督机构:玛曲县纪委监委、玛曲县财政局,负责对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八、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由征收主体会同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2025年7月10日至7月17日)。
2.摸底调查。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摸底(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18日)。
3.征求意见。由征收主体根据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18日)。
4.征收决定及公告发布。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收范围及相关媒介进行公告(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0月1日)。
5.评估机构选定。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通过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5日)。
6.补偿实施。由实施部门和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补偿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2025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16日)。
7.协商签约。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协议(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8.履行协议。实施部门按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9.拆房管理。由实施部门玛曲县卫生健康局和玛曲县藏医院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10.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1.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玛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奖励及补助
1.征收签约奖。在补偿方案公告补偿实施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的住户,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0元/户;15日内签订协议的住宅,一次性发放奖金5000元/户,逾期无奖励。
2.腾空房屋奖。在补偿方案公告补偿实施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
3.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由征收主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费3000元。
4.搬家费。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1000元,搬出后一次性发放。
5.特殊困难群体补助。对低保户、残疾人、特殊困难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给予3000元/户的补助。
十、争议解决机制
1.异议处理: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诉讼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设立双语调解小组:由熟悉藏族文化和法律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纠纷。
十一、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成立玛曲县藏医院危房应急避险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2.资金保障
(1)设立危房应急避险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将安置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2)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置补偿工作。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加强对安置补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3)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4.政策宣传
(1)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危房应急避险安置补偿政策,同时利用汉藏双语广播、张贴汉藏双语宣传海报等方式,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支持度。
(2)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村)开展政策宣讲活动,解答群众疑问,积极引导危房住户主动配合安置补偿工作。
十二、意见反馈方式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存在意见和建议的,以书面方式上报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地点:玛曲县藏医院
联系人及电话:杨洋 0941-6122359
十三、附则
1.本方案由玛曲县藏医院危房应急避险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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