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gs/2025-00042
 标  题: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曲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5-03-13
 
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曲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玛政发〔20257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曲马场,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州属驻玛各有关单位

玛曲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九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玛曲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5313


附件


玛曲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使用、防控风险、明确职责、讲求绩效、规范流程、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五条 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不得以专项债券项目名义为非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以专项债券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额度,丰富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模式,发挥专项债券可以用作资本金的作用。

第八条 地方政府要加强债券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定期公开专项债务限额、余额以及财政状况、债券转贷使用、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并及时向政府汇报。债券使用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开债券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债券管理职责。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系统化、穿透式的专项债券监管机制,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发改部门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审核、筛选、申报、争取、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一)负责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科学有效。

(二)依据专项债券项目申报领域和要求以及情需要积极申报、争取专项债券项目。

(三)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限额争取。

(四)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前期论证和规范性审查。

(五)督促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准备各项工作。

(六)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七)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券限额争取、分配、下达、管理、监督和评价。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债券额度争取,编制财政规划,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二)协助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申报、争取工作,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

(三)负责专项债券的转贷、分配、下达和支付,在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四)负责专项债券监管,会同项目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债券具体管理制度。

(五)负责专项债券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已经批复的专项债券支出预算和资金使用部门、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和申请及时支付、清算专项债券资金。

(六)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专项债券限额争取、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情况,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七)监督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期、规范使用专项债券,避免重复浪费和闲置,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八)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实施专项债券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九)定期公开全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

(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十一)按照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对需要纳入专项债券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指导,提高专项债券的入库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专项债券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是专项债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资金规范使用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行业部门专项债券项目库,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科学有效。

(二)依据专项债券申报领域和要求以及情需要积极谋划、申报、争取专项债券。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项目审核、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按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债券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批复的专项债券额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既定的支付方式,提出专项债券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确保专项债券按期实现支出。

(五)负责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核算,规范建立会计档案。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本部门、本领域专项债券使用、管理情况。

(六)监督本领域、本部门专项债券使用,对专项债券使用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七)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益、竣工审计(核查)以及验收工作。

(八)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的运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确保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九)负责专项债券项目财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收益,优先统筹安排一部分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和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并按期偿还专项债券本息。

(十)提出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目标,并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自评价。

(十一)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随时公开专项债券安排、使用情况和绩效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债券全方位进行监督、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登记债券项目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运营、管理等事项监管

第十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  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使用债券资金。

第十 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指标由县财政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十九 专项债券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县财政局国库资金管理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专项债券项目。

第二十 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开展,不得无故变更项目,不得无故调整项目性质。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 专项债券必须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用于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是有效投资项目、能够马上形成实物工作量;必须是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完成审批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对于确定将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的项目,需按审批制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必须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 专项债券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第二十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管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必须由专管人员协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办理支付手续,不得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单独办理。

第二十 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不得结转(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财政部门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资金拨(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债券资金的拨(支)付,不得设置影响债券资金拨(支)付的不合理的流程,不得无故增加拨(支)付环节,除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外,不得无理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事项。

第二十 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并优先安排用于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对于没有全额上缴收益的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要签订相关协议,并约定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相关资金。

二十九 专项债券项目按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合理设置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目标,并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面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和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听取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定期听取分管行业内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并研究解决专项债券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通过台账、报告等方式向财政部门汇报,并抄送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合规性检查、督查。

第三十 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专项债券资金要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加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安排债券规模、资金支出进度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核查。

对专项债券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下达债券项目整改督办单,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责任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政府。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将专项债券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金运营维护责任,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债券资金安排时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县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三十八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依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http://www.maqu.gov.cn/info/2162/29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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