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40427-000024-042
 标  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文日期: 2024-04-2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全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甘肃省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优化勘查开采重点工作布局,推动矿山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全州矿山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生态保护优先,严禁在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开展勘查开发活动,全面构建绿色开发模式,将资源开发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坚持严格准入。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在准入规模和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加强管控,促进矿产开发合理布局,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坚持转变方式。切实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统筹好矿产、土地等各类效益;关闭违规砂石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打造保护环境、资源整合、规模化生产的绿色发展行业。

坚持创新驱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化运作、优势企业重组整合等机制。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规划管控、合理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开发新模式,立足全州矿业发展实际,依托《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州、县市通过规划引领、有序开采、过程控制、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发展格局。2025年6月30日前合作录斗艘金矿、夏河且隆沟石灰岩矿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7年12月31日前,全州大中型矿山数量达到80%以上;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开采年限不低于三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正常运营后1年内完成建设任务,3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打造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县市,持续巩固提升合作市、夏河县资源节约集约成效。

二、建设任务

严格依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到“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

(二)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的,鼓励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剩余可采储量年限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做好闭坑前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生态修复到位。

(三)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矿山正常生产运营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三、具体措施

(一)突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州、县市以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为引领,统筹全州矿山企业建设规划,推进现有矿山绿色勘查开发。结合全州资源条件、市场需求总量、交通运输条件,开展砂石资源调查工作,摸清可开采区域内资源底数和位置分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彻底解决砂石资源开发规划依据不足的问题。合理设置集中开采区,引导砂石开采项目向集中开采区集聚,有效解决砂料采矿点布局“小、散、乱”问题,构建砂石资源开发总体布局。相邻县市之间做好供需衔接、统筹布局,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集约节约等原则,统筹建设砂石资源开发基地。

(二)严格产能控制合理投放。产能方面实行区域范围内适度高于市场需求总量,统筹考虑服务和运输半径辐射、大型线性工程、阶段性大型工程等因素。新设砂石采矿权,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现状,由县级自然资源及其相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并按要求做好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申请新建的砂石料企业,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矿业权;对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设定建设期限,鼓励与其签订补充合同,并将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纳入补充合同;对不开展创建工作或建设后仍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关闭退出。

(三)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确保矿山正常运营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检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畅通监管部门、矿山企业、影响区域群众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四)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履责。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沟通协调、畅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对砂石资源开发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超层开采行为及时查处,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有效打击乱采滥挖行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强化日常巡查,按职责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较大和职责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和移交相关部门,并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对发现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部门移交。

发改部门负责重点用能矿山企业纳入全州能耗监测平台管理,对新上项目严格履行节能审查;加强县市砂石料市场价格的监测。

科技部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引进绿色低碳先进实用技术,支持矿山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绿色低碳和矿山修复治理技术研究。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选择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技术、材料和设备,支持矿山企业创新工艺技术,改善技术指标,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矿产资源管理中各项规费的收缴,工作经费从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中统筹使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管。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及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砂石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因砂石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积极参与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对矿山黑恶势力严厉打击;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

水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并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矿山企业取用水必须经水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取用水资源,对于未经许可取水的和超许可水量取水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临近河沟道的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防洪影响评估,报水务部门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砂石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对砂石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砂石资源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对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资源开采企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林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采矿用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管理,严把选址关,对擅自毁林毁草、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严肃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依法对矿产品营销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征收和稽查税费。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单位要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供电供水单位要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中已办理了开户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户的,一律不予供电、供水。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企业供电、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砂石开采群防群治信息,经常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砂石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在组织力量进行制止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严格第三方现场评估工作,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审。联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州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评估并评价打分,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按照《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评估咨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统筹推进矿产资源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高质量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全面落实,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企业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和标准,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执行“三合一”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技术改造,使用先进设备,强化科技创新与先进技术应用,在生产中遵循科学的管理方法,切实履行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按计划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积极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三)严格属地责任。各县市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具体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矿山安全生产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地勘单位实施绿色勘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严格第三方核查与绿色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将绿色矿山监管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同步部署、同步开展。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实现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高发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甘南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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