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bj/2025-00002 | ||
标 题: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01号 |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玛曲县环境保护局 |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 2025-01-04 | |
州环(玛)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9162302557160895X9
地址:玛曲县尼玛镇秀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江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未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尽快组织整改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
2025年1月4日
【
关闭窗口】
上一条: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号 下一条: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