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bj/2025-00002
 标  题: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01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玛曲县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5-01-04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01号

州环(玛)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9162302557160895X9

地址:玛曲县尼玛镇秀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江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未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尽快组织整改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

                 202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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